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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共4篇)

所属分类:读后感大全 发布时间:2025-05-03 03:58:38

第1篇: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01、总体思想

《论犯罪与刑罚》不过区区一本几万字的小册子,然其真知灼见不仅揭露了社会沉疴,并且提出了解决办法,赢得年逾70岁的伏尔泰如此称赞:“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这就不得不让人联想起中世纪水深火热的欧洲。当时欧洲的刑法,几乎就等同于宗教、复仇、血腥、杀戮。尽管是作为古代西方文明源头的古罗马和古希腊,也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就拿古希腊来说,为告慰死者灵魂,会进行大量同态等价的血亲复仇。

而洋溢着人道主义光辉的《论犯罪与刑罚》的问世,轰动了整个欧洲思想界,为当时黑暗的欧洲带来了一道曙光,书中的观念被许多国家先后吸收。例如:奥地利皇帝利奥波德十分欣赏并在立法上汲取了贝卡里亚的学说,废除了刑讯、没收和肢解刑,甚至大胆地废除了死刑。

即使是放到今天来看,这本18世纪出版的著作中提到的许多观点也展示出了它的独到视角和走在历史前沿的眼光,闪耀着理性的光芒。如书中提到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依旧在为后世刑法制度所沿用,可谓是刑法思潮之滥觞。

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在两个世纪之后依然还存在着,如虽然对刑讯逼供的废止已成为共识,但是在法律的实践当中却仍旧屡禁不止;对死刑的争论至今仍没有答案。

国家与公民“团结”在一起,不遗余力地打击处于对立面的犯罪分子,这是人们对刑法的第一印象。刑法在大多数人甚至是法学学子的眼中,依然只是打击犯罪的工具。而《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却把国家列为公民的对立面,从契约的视角来看惩罚权的来源,并具体说明了刑罚的目的和实施原则。

不难看出,贝卡利亚开篇对刑罚的起源和罪行法定主义的探讨,带有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观点的影子。他认为,人生来是完全自由的,只是由于生存斗争日益尖锐,才出于平安享受自己自由的目的而将部分自由交给社会统一掌握,这些自由便形成了立法权和惩罚权。且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管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份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就决定了两者并不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国家是由人民授权的,只能依据这份契约,以全体公民利益保护者的身份、用最低限度内的手段去惩治那些破坏契约的人。

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的前提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没有阶级就不会有国家和法律,也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统治秩序。”然而对贝卡里亚来说,在法律面前,人人生而平等。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主义法学与资本主义法学在理论基础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过,我们还是可以借鉴资本主义法学思想中那些有用的部分的。

02、关于刑法原则

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用大量笔墨来高谈阔论民主和自由,但是,书中却无处不闪耀着带有理性光芒的思想——自由、民主、平等、反对暴政、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尽管没有大篇幅地描写民主,但是却处处在谴责当时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些内容集中地体现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章节中。

贝卡里亚这样论述道:“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遇到其他麻烦。……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这是对人的一种正当的补偿,因为他已经牺牲了每个感知物所共有的、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普遍自由。”

贝卡利亚在阐述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时,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谴责了传统刑法的报应观和威吓观,尖锐地批判了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的精神统治——以愚昧编造的莫须有罪名,把人当作牺牲品奉祀给贪得无厌的暴政偶像。

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次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他视刑罚为社会防卫的工具,它应当是“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只有当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实遭到侵害时,才有防卫的必要,刑罚的强度只要达到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足够了。

03、关于死刑存废

此外,就死刑的存与废这个问题,他并没有一概而论地否定死刑。在他看来,死刑在两种情况下是必要的:一是某人在剥夺自由后仍具有侵害社会的能力与手段;二是在无政府状态下,法律已经被混乱所取代。

但立法者将死刑列入刑法法典是不是就出于这两种理由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贝卡里亚以伊丽莎白统治时期和罗马共和国时期死刑废止后的社会情况为例,否定了死刑的社会作用。那么,人们提倡死刑的出发点是什么?用当今学者的话来说:“死刑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一种心理补偿。”从这个角度来看,残酷的死刑对受害者家属一方来说却有着温情的一面,对受害者的安抚是死刑存在的一大重要原因。当一个人遭受了侵害,他会对侵害者产生仇恨,而死刑正好为他平复了仇恨,并在一定程度上平定了民愤。

但这只是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问题,在受害者眼中这固然是推仁行义。然而,这果真就是正确的做法吗?我们可以理解受害者的愤怒,但人是情绪化的,这种情绪会源源不断地蔓延。我们不能以不合理的情绪来肯定事实犯罪的结果。法律服务的不单是受害者,还有整个社会。法律无权进行报复,受害者也不能凭借自己的情绪惩罚罪犯。

针对这样的出发点,贝卡里亚一针见血地指出:“死刑已变成了一场表演,人们对死刑怀有的是忿忿不平的怜悯感,而不是立法者所希望唤起的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的。”

一个公民因法律而成为了杀人犯,什么时候起杀人变成了公民的权利?法律所代表的应该是作为个人利益组合的共同意志。没有人会将生命权让与他人,更不用说在由少量自由的组合而形成的契约中存在“杀人”这一权利了。

中国在春秋时代就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在主张死刑的人眼中,死刑是最残酷、最严厉的刑罚,因此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然而,这只是一个较为合理的假设而已。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却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乱世并非轻典的结果。罪犯实施犯罪,尤其是某些重大的犯罪,主要原因也不是在其权衡后认为刑罚不够重。因此重典治不了乱世,死刑也不能将犯罪问题药到病除。

如此看来,死刑的废止是合理的。但用什么来填补作为最高刑罚的死刑的空缺呢?

贝卡里亚提出用“终身苦役刑”来代替死刑。他认为终身苦役刑为公民提供了长期、有效的鉴戒。鉴戒的期限是以罪犯的生命长短来计算的,远远长于死刑的短暂执行期。而就刑罚的预防效果而言,旁观者的畏惧甚至大于受刑者本人。罪犯被眼前的不幸分散了注意力,而旁观者关心的却是受苦时间的总和。

但在这一点上,我始终有个疑问。从预防犯罪的效果看,终身苦役刑的确优于死刑。但从公民对自身权利的保留来看,契约里会有一项“剥夺终身自由并服苦役”的权利吗?终身苦役不是一场表演,但其残酷程度对于罪犯来说,真的就小于死刑吗?

从契约的角度出发,贝卡里亚最后论述了刑罚的实施原则。在我看来,其中最具有现实价值的一点是对司法官员应如何适用刑罚的阐述。司法官员是国家一方的契约代表者,这使得公民很容易产生一种错觉:处罚罪犯的不是法律,而是司法官员个人。当司法官员的权力不受限制时更是如此。贝卡里亚提出,多数人的专制比少数人的专制更为可怕,司法官员对法律的任意解释比严格遵循刑法文字本身的危害更大。法官要做的只是也只能是严格依据完整的三段论式逻辑进行推理。

先进的思想是不分国界的。贝卡利亚将世界刑法发展的历史轨迹清晰地理顺了,这本书中所折射的问题也蕴含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道路。中国古代,为了惩治不法臣民和巩固皇权,统治者发明了各式各样残忍的刑罚:磔、髡、髌、刵、醢、枭首、弃市、凌迟、族诛等,使人闻之悚然。不管是奴隶制的五刑“墨、劓、剕、宫、大辟”,还是封建制的五刑“笞、杖、徒、流、死”,都近乎惨无人道,令人发指。

而与欧洲从野蛮逐渐过渡到文明的刑罚史相似的是,我国每个朝代也都有一些的法律上的改革与调整,譬如缇萦上书救父,推动了奴隶制肉刑的废除,又如隋朝的《开皇律》、唐朝的《六典》等仅将“十恶”设为不赦之罪。而清末庚子新政废除五刑,建立现代刑法原则,距今也不过百年罢了。

刑法的意义不只有惩罚,还有教育和预防犯罪。法律的威慑作用被反复强调,人们被要求对它怀有敬畏之心,但滥施酷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相反,极刑酷律会因人道主义的减少而促使犯罪。在时代洪流的推动下,保障人权已成为法律最基本的要求。贝卡利亚写作于人权突然被确立起来的时代,封建时代产生的刑事法律制度在当时已不符合时代要求,于是新的刑法体制便应际而生。

当然,仁慈只是对立法者的要求,对执法者的要求当为公正。正如培根所言:“不应期待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之成熟,必须有培育的过程。”若要解决维持秩序、保障公平、实现正义的问题,还要历经培育良法善治并将其融入治理体系的漫长过程。

04、结语

纵观本书,虽然并非想象中那般无懈可击,虽然在两百年之后的我看来它仍然不可避免地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折射的人文主义精神却依旧是耀眼的。

贝卡利亚并非刑法学家,却为后人留下了一本刑法学的巨著。刑罚因犯罪而具有必然性,他将刑罚视作对犯罪的惩罚,而非对人本身的惩罚。他好比划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裂乌云的阳光,不仅点亮了当时漆黑一片的欧洲,还点亮了整个世界,引导着旧的法律体系朝着文明、理性、人道的方向前进。

贝卡利亚的情感和哲学思想,使他的语言如良药和美酒一般发人深省又余味悠长。他的作品尖锐而不抽象冗长;他的语言简洁而富有远见;他的文笔优美而推理深刻。

捧在手中细细阅读,我感受到的是贝卡利亚的激情洋溢与充满人情味,我看到的是贝卡里亚那颗对民主和自由充满了向往的心、那颗对生命充满了尊重与热爱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并为他字里行间的正义和热情所折服。也正因如此才吸引了一代又一代的读者接连不断地拜读它。感谢贝卡里亚,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如此经典的刑法学著作才得以流传后世。正是因为有了众多像贝卡里亚一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这般丰富。

第2篇: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2000字

今天我阅读了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47章版,黄风翻译),我受益匪浅。正如贝卡利亚卷首语,该书对现代刑法产生了启蒙的意义,对世界以及我国的废除死刑、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等观念的形成都奠定了基础。书中思想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贝卡利亚主张废除死刑。

现代社会有一百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这些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吸收了贝卡利亚废除死刑的思想,书中详尽阐释了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原因:

1、国家基于社会契约组成,没有权力使用死刑。离群索居的人们由于战争的状态变得筋疲力尽甚至死亡,战争后连剩下的自由也变得朝不保夕,因此,人们就把部分自由也就是自身的权利让渡出来,组成了国家,国家就是这部分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民众没有让渡生命权,因此国家没有权利使用死刑,死刑的存在违反了社会契约论;

2、死刑没有达到效果。设立死刑的目的是为震慑一般民众,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能对民众产生作用的不是刑罚的个体惩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长期普众的连续性。因为死刑执行的时间很短,民众能忍受短暂的痛苦,但不能忍受长期、连续的监禁、苦役,死刑达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3、死刑给人们提供了残暴的榜样。用合法的形式告诉人们,只要有正当理由,就可以用剥夺生命的形式应对暴行,导致了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使得民众越来越残暴。因此死刑越多的国家,犯罪也就越残暴。

4、特殊情况可以保留死刑。如果国家陷入了暴乱、无政府状态,混乱取代法律的时候;当某人存在、某行为在社会中引起巨大恐慌的时候,死刑就应当起到作用。

二、贝卡利亚提出了现代刑法基本原则的框架,即罪行法定、罪行均衡的刑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罪行法定是最重要的原则,即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立法者有规定犯罪的权利,且不能超过社会契约的范围;任何司法官员只能执行法律,但不能因为热忱或者公共福利为借口来解释法律,增加对罪犯公民的既定刑罚,否则司法官员就变成了本质上的立法者。所以法律条文应当清晰且公开,法律条文应当用尽量精准、不能含糊不清,言语让人们明白,且应当公开让尽量多的人明白法律规定,否则民众无法理解法律且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命运。

罪行均衡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能起到效果。有罪必罚,但也不能过度,犯罪是恶、刑罚也是恶,以毒攻毒但药不能太猛,是解毒必须的不能把人致死。刑罚应当由重到轻做相应的阶梯排序,重罪轻刑会鼓励犯罪,轻罪重刑会导致更多的犯罪。

三、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因为有了犯罪所以要惩罚,为了以后没有犯罪需要刑罚,前者是报应主义、后者是预防主义。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已经犯下的罪行。除了惩罚犯罪,还可以用教育的方法进行预防,且法律的执行机构需要遵守法律,不能腐败。

联系我国刑法虽然我国刑法并未取消死刑,1997年刑法确认了罪行法定、刑罚一致的原则,并以条文的形式制定了刑法的目的,我国的刑法现状,可以看到很多贝卡利亚理论思想的痕迹。

一、关于死刑,我国的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在个案审判时只有在不少不足以平民愤时才适用死刑刑罚。刑法在修正案九生效前还有55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废除其中的9个,最终刑法能够判处死刑的罪名剩下46个,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这三个与国家政权、主权有关的犯罪攻击31个,占了死刑罪名的一大半;另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侵犯财产罪1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贪污贿赂罪2个。

二、我国1997年《刑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同时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虽然刑法没有直接规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我国的刑法理论均认为,刑法的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即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且有执法机关的惩罚,刑法就能起到震慑作用,从而达到罪犯不敢再次犯罪、一般民众在可能违法之前三思的预防目的。

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是现代刑法的启蒙、基础,搭建了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的框架,对世界、我国的刑法都有重大的影响。此次阅读,使我收益匪浅。(李明徽)

第3篇: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2000字

《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于1764年写成的,猛烈抨击了当时欧洲大陆的封建司法制度。这本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刑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影响极其深远,是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本书是在启蒙思想盛行以及欧洲刑事法律制度遭到强烈批判的背景下完成的。一经出版,在欧洲大陆上刮起了一股刑改革的浪潮。在这本书中,作者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反对死刑”、“如何预防犯罪”等部分观点对现代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贝卡利亚在书中对旧有的刑罚制度提出了挑战,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首次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主义这三个刑法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经典的表述。作者在第三章中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判决的角色。对此,作者在第四章中写道:“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在定罪量刑时要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因此,“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明确化,即法律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就像贝卡利亚在法律的含混性中写道:“如果说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小时候看法制频道,发现节目中的“犯罪嫌疑人”最终都是犯罪者,没明白为什么不直接标成“罪犯”,还用马赛克给他们挡着脸,以为是为了吸引观众眼球才说是“嫌疑”,好让观众继续看下去。之后才逐渐知道事实不是那样。后来才知道是源于此书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也就是说,用马赛克挡脸也算是保护嫌疑人作为公民的隐私了。因此,只有法律明确,罪刑法定原则才有实现的可能。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第五条做出解释:“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早期,该原则最原始、最粗俗的表现形式就是“以血换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时至今日,该原则的内容修正后,可理解为:既注重刑罚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又注重刑罚与犯罪个人情况(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依据该原则,在我国司法过程中,有利于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有利于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有利于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关于罪刑相适应的思想,则是犯罪与刑罚之间要相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刑罚造成的痛苦要按一定比例大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或犯罪人所得到的利益。但罪刑相称并不意味着罪刑相等,如果犯多大的罪就处多重的刑,那么只能用刑罚的痛苦抵销犯罪带来的利益,而不能阻止犯罪。罪刑适应,劝人向善,大概是刑法对犯罪者回头是岸的劝说,一种极为特别而又带着威严的温柔。

“死刑是一个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坦白来讲,我看到这句话的时候非常震惊,却又不好描述那种震撼的根源在哪。如果把国家和公民单独拿出来对比,庞大与渺小的两个概念恐怕会使人觉得个人的利益绝对比不过国家,即便抗争也是蚍蜉撼树。可是贝卡利亚却将二者放于同一个平台,称之为光明正大公平竞争的“战争”……现如今,面对一些匪夷所思的社会事件,网络上常有义愤填膺的人们说应当处死所有犯罪者。无论犯了什么样的罪过,只要往下翻一翻评论区,就能看见有人斥责法律不公、社会倒退,称“连这样的人都不判死刑要法律还有什么用”。这时候书中的一句话就非常合适:“为了打倒一头狂暴地扑向枪弹的狮子,必须使用闪击。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贝卡利亚反对酷刑和滥用刑罚,尤其是剥夺人的生命的死刑。贝卡利亚对死刑则采取了相对主义的态度,认为死刑不能被当作处置大多数犯罪者的刑罚,只有当犯罪人的生存威胁国家的安全时,或是只有处死犯罪人才能告诫其他人不犯此罪时,才能动用死刑。

读完《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我还是忘不了最后一句话: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简简单单的一句话却包含着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避免酷刑这些丰富的内容。二百年过去了,或许这本书的时代局限性慢慢地暴露出来,但我感受到更多的是贝卡利亚那个不囿于时代框架内的法制之心。我想,法律的魅力就在于它不是一尘不变的,人类对于公正的追求随着文明的进步而要求越高。对比与数学、生物等技术科学,我发现法学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没有法律的社会是不自由的,没有法律的社会是不稳定的。

贝卡利亚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定的蒙昧主义本质,一句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感性与理性融合交织、追溯过去和展望未来、大声疾呼偏又娓娓道来……文字的力量使人拍案叫绝复又掩卷沉思。读罢此书再看现在的各国现状,只觉得一切和贝卡利亚所描绘的理想蓝图差距很大。或许两百多年前播下的种子才刚刚萌芽,如今的法律人应做的、能做的,唯有尽心培育,希望能在有生之年看到它成熟的那一天。犯罪与刑罚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面仰望星空,一面脚踏实地,我相信在一代代刑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的努力下,社会将更加和谐民主、公正法治。

第4篇: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对这本书感兴趣,是因为本书的作者贝卡利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废除死刑的学者。在贝卡利亚所处的年代,刑罚非常残酷,死刑非常的随意,很多轻微的犯罪都可以被处以极刑。因此,贝卡利亚对当时的刑法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批判,极力倡导人道主义,写下这本书,拉开了废除死刑运动的序幕。

首先,贝卡利亚认为国家根本没有权力使用死刑,死刑就是一种权力的滥用。因为,国家是为了每个个体都可以保障自己的安全放弃了一部分权利而形成的。所以国家来源于民众放弃的权利,而生命是一种特殊的、不可放弃的权利,所以他认为,死刑违反了社会契约理论,这是一种典型的权力滥用。

其次,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没有达到想要的效果,根本毫无意义,因为那无法达到防范的作用。他认为能够对人心产生作用的不是刑法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虽然死刑执行起来很残酷,但是执行时间很短,所以死刑给人们留下来的印象很快就淡忘了。所以他认为死刑不仅起不到积极作用,反而会产生反作用,这是他反对死刑的第三点原因。

上述所说第三点原因概括来说是,由于人们天生都是同情弱者的,刑场上展现出来的国家和受刑人的力量对比很悬殊,国家非常的强势,受刑人非常的弱小,人们会产生一种怜悯感,使得死刑的威力打折扣。所以贝卡利亚说,在很多人看来,死刑相当于一场表演,如果观众心中的怜悯心超过了其他情感,那么这个表演就根本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最后,更可怕的是,死刑还会让人们变得越来越残忍,以暴易暴容易导致暴行的恶性循环。贝卡利亚认为死刑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残暴的榜样,会毒化人们的心灵。法律明明禁止谋杀,但自己却在公开的谋杀,法律禁止公民做杀人犯,却安排了一个公共的杀人犯。这样的做法不仅在逻辑上是荒谬的,而且还彻底丧失了法律的公正性,这相当于在告诉人们,只要有正当理由,杀人就是被允许的。这就是为什么死刑越多的国家,罪犯反而越残暴的原因。

但是贝卡利亚还讲述了一种额外情况,也就是他认为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可以保留死刑。比如某人的存在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安全,有引发动乱的危险,或者是当一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混乱取代法律的时候,死刑就变得有必要了。

作者还有其他的伟大观念,比如,贝卡利亚还说:法律条文应当尽量地明确公开,了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再比如,他对报应主义非常的反感,他认为刑法的目的不是摧残折磨。

总之,本书对于想要理解刑法背后理念的人来说受益良多。(耿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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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妇人》是一本带有自传性质的家庭小说,作者是美国的奥尔科特。这本书主要说的是马奇家有四个不同性格的女孩,他们通过自己的善良和勤劳帮助自己找到了幸福与美满的故事。虽然小说没有跌岩起伏的情节,也没有引人入胜的悬念,但作者用他朴实的语言描写了马奇家中的无比强大的爱。这个故事中,四姐妹们的善良,和对爱的忠

  • 《名人传》读后感500字大全(16篇)

    读后感大全时间:2023/1/14 16:03:51

    《名人传》一书讲述了3位伟人——贝多芬、米开朗琪罗、托尔斯泰的一生。贝多芬为人类音乐事业做出了伟大的贡献;米开朗琪罗把纯美的心灵用圣洁的雕塑、绝美的壁画留在人间;托尔斯泰用真理与爱创造了动人的文章。他们一生虽然经历了无数的坎坷,但并未停下为自己的事业奋斗拼搏的步伐。这本书撰写了这3位伟人伟大而不朽的